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 * 在美求職就業的法律問題 * 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 張麗麗律師、趙天行律師、傅理民律師「法律與身份座談」記錄 招嘉慧•整理 在求職就業的過程中,多數的同學均將焦點集中於如何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。許多同學 會發現在您好不容易經過了層層篩選之後,得到了一個面談的機會。此時,很有可能不 是您有十足把握的專業知識與表現,成為你取得這份工作與否的關鍵,而竟是您從未考 慮過的,移民法上的身份問題。尤其是在一些從未有過雇用外國人經驗的企業而言,往 往產生望之卻步的情形。此時,若您能提出一份強而有力的說明來讓您未來的雇主認識 雇用您後的法律問題並非是不可解決的難題,不但能給予雇主信心,更顯示出您對社會 法律及自己的負責態度。否則在一問三不知的尷尬場面下,雇主非但採取多一事不如少 一事的心態,也會對您適應這個法治社會的能力產生懷疑。 註:依法雇主是不得要出你的身份證明,但可要求看你的合法工作證件。 實習(Pracical training) 基本上可分為兩個階段,一是畢業前的實習(Pre-G.P.T.),一是畢業後的實習(Post G. P.T.) 一、Pre-Graduation Practical Training 申請條件: 1、在美就讀大學或神學院(語言學校不符合申請條件) 2、該生在該校得繼續註冊入學 3、在校已達一學年(攻讀至少九個月) 4、持有有效之F-1學生簽證 5、於學期進行中,實習時間每週不超出二十小時,放假時則不受此限。 二、Post-Graduation Practical Training 1、必須已完成攻讀學位課程。 2、必須於修畢該學位所須課程後十四個月之內提出申請,若延誤申請時機,則僅能就 所餘之時間給予Pratical Training。請注意實習的時間,包括畢業前與後相加,最長 不得超過九個月。(編者例:95年5月即修畢,若96年1月提出申請PT,只能給到96年7 月(95年5月+14個月)。但因在校期間一週只工作二十小時,而一般民聯標準為一週40 小時,故於計算時,將之算為全工之一半的時間。 三、程序 1、PT與其所攻讀學位相關。 2、以I-20及I-538向學校的外籍顧問申請,經其校准(certify)後。 3、向移民局遞件。 4、移民局可於一百二十天之前提出申請「工卡」(Employeement Authorization Card) 。 5、若在課程修畢前已找到工作,則移民局亦會准許PT,但規定請人仍須於九十天內將 該課程完成。 6、申請過程約六十天左右。 7、若被INS拒絕發給PT,不得上訴。 *專業人士短期應聘簽證H-1B* 自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新勞工法實行之後,美國移民政策在這一方面有很大的變化。 在完成學業之後,在美覓得了一份理想的工作,想留在美國工作時,H-1B簽證便提供了 專業工作者短期(最長可有六年時間停留在美的途徑)。 基本上,H-1B簽證是在你找到理想的工作之後,雇主為您向移民局提出申請,換言之, 雇主是申請人,您是「受益人」,這個觀念建立之後,再來看看申請之條件。所謂的「 專業」,是指要求有較高層次的專業知識,理論與實際並用,或修習某種專業領域之課 程或學位等。亦即,你的所學必須與你的雇主要求你所從事的工作有相當之關聯才能取 得H-1B簽證。 自一九九○年起,為確保雇主不對擔任同樣工作的外國人(持H-1B者)雇員,付予較低的 薪資,而使美國的勞工市場陷於混亂,美國移民法便增加了勞工情況之調查申請(LCA) 一項。雇主須於向移民局申請H-1B前,向勞工部先呈遞勞工情況調查表(9035申請表), 保證至少付給該H-1B簽證受益人,不低於其所提供職位之相同工作,類似經歷及資格之 美國工作人員工資,且其工作條件亦須至少相當於其他類似雇主所提供之相同工作條件 ;同時雇主須事先將該職位之缺額公開,且若有工會等中間組織介入時,雇主亦須通知 該組織之代表。 *申請H-1B漸趨困難* 在過去,申請H-1B並非難事,批准之後,若非移民局接獲來自相閞方面或受害一方的申 訴,如H-1B申請人、工會、或雇主公司內其他成員的報告,勞工部不會主動積極調查。 但在最新公佈的規定中,勞工部表示他們有權主動對雇主作直接調查,因此,H-1B簽證 之申請人,也就是雇主,被調查的可能性大幅增加,責任相對的就大了許多。同時,新 規定亦要求雇主,在新的ETA9035表中註明其所欲給付之薪資之依據標準,其平均薪資 的資料來源。通常的作法,或據工會資料(如契約)而定,或透過地方州政府雇用安全處 (SESA)取得,或依市面出版的具有權威性薪資調查。請注意,這類調查須在您的勞工情 況調查申請之前,兩年內出版者。 除了上訴的麻煩之外,雇主及受益人有責任保留相關文件,證明其付給H-1B受益人之薪 資是與其他擔任相同職位、類似工作,並具相似學歷、經歷的其他雇員相當。通常還須 保留付薪記錄建立未來三年的資料。否則雇主將被勞工部懲罰:如罰款,要求補付以前 之薪資差額,更有甚者,為一年內不得向勞工部申請勞工紙或勞工情況調查,並通知移 民局其違規情事,使移民局於一年內不再批准該公司所申請之任何工作簽證--此項懲 罰將導至其他員工的權益連帶受損。雇主,尤其是規模較小者,在這種情況下,對替你 申請H-1B 裹足不前,其心態亦是可想而知的。 以上是有關H-1B簽證的大趨勢,同學可以看出,自加州一八七提案的通過之後,揭起了 美國近代史上,反移民風潮的序幕。移民美國的大門,將會越來越窄,收緊,H-1B 簽 證的發給,增加雇主的責任與申請的困難度,只是這股時代潮流中的一個環節,同學們 對此應有心理準備。 二、申請H-1B的程序 申請H-1B的基本條件為至少有「學士」學位。這個學位未必要在美國取得,外國學士學 位只要驗具畢業證書及成績單,呈送有關單位評估審核即可,當然若有美國學位,則可 省去這些手續。 H-1B簽證,最長可持有六年,首次申請時,最多可拿到三年有效,之後可申請延期。但 無論您換多少家公司或申請多少次延期,每人總計不得超過六年。 在H-1B簽證批准之前,除非您持有合法的工作許可,如實習工作許可,否則是必須等待 H-1B核准後始得合法工作。 至於勞工薪資調查法(Prevailng Wage Request Form)中,必須填妥雇主資料,工作性 質及擔任條件之陳述等,依工作地點之不同,寄往當地勞工部。若被勞工部評定您的薪 資過低,則如前所述,必須找出其他具代表性及權威性,出版兩年內有效專業薪資調查 ,不少的學術機構均有出版此類調查,可作為有力之薪資標準。 接下來是勞工情況調查表(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 for H-1B Visa),其中必須 填妥您的工作性質及薪資,及所持之薪資評估之來源,寄往當地勞工部。一般約七至十 個工作天可以批准。批准後,須將之在公司內部公告十個工作日,以便公司內部其他員 工可以投訴。 若是您的LCA尚未批准,但你的實習期限已屆,此時變通的辦法是直接逕行遞送H-1B之 申請,日後再將LCA的批准書補遞。 下一步則是填表129,除了你的個人資料外,公司此時必須準備一份陳述書說明公司狀 況、工作性質、為何須要雇用您等,再檢附您的畢業證書、成績單等必要證明文件配合 ,一併呈遞。若有配偶時,則另須遞表539(H-539)。 東岸的表格寄往Vermont,將以上表格、費用,連你的I-94及I-20及工作許可卡之副本 ,(以證明您仍是合法居留)一起寄出,約十四至二十一天左右,可收到答覆。以往移民 局會將H-1B的新簽證寫在舊I-94的背面。如今的作法,是將批准者下方一角剪下,訂於 I-94上,視同I-94正本,持有人得據之在三十天內進出美加,美墨邊境,所以進出邊界 時不要讓別人收走I-94。 H-1B的持有人,若須出境時,可另行在美國境外重新簽證,無須證明其無移民企圖。除 了可至加拿大、墨西哥,甚至回原居地均無不可。但應備妥H-1B之核准書,及雇用證明 (Empolyment Letter)等必要證明文件,只要無犯罪紀錄或欺騙移民局或領事館的情事 ,則絕大多數均可順利取得簽證。故,若申請時,對領事館的問題,尤其是有關移民方 面的進度,如有無申請綠卡等,均應據實以告。此外,華盛頓DC亦可以作簽證的Revali dation。 *永久居留權(綠卡)之申請* 美國永久居留權之取得有兩種途徑,一是經由親屬關係,另一條則是職業移民。我們現 在專就職業移民來談。 我們常聽到的配額問題,是以勞工證遞件當天為基準。在美國職業移民的第二類--專 業人士移民及第三類--美國短缺勞工,均須要先向勞工部取得勞工證(表750)。此舉 旨在保證美國本地人的工作機會,故勞工部把關甚為嚴格,一個只須學士學位的工作, 是無法只因您具備有博士學位而寫成要求博士資格的。此時,如何揣摩勞工部的官員的 心態,並掌握他們的最新動向,即成為大家最頭痛的問題,許多以前不曾被引用的法規 ,在今天美國反對移民的聲浪越來越高,失業率也高居不下的情況下,均被勞工局出奇 不意的尋來做為拒絕的依據。除此之外,將來申請正式移民時,依法必須將您在申請勞 工證的內容在報上一字不漏的登載,以使美國人力市場可以應徵。此時,一字一句均須 斟酌再三,不可大意。當然,在擬定工作資格時,首先必須確定您本身符合該項資格, 否則,在申請勞工證時勞工部不查,但向移民局申請時,移民局是以你申請勞工證時所 具備之資格為基準。亦即,一切的學歷、經歷,應以勞工證的呈遞日(filing day)為準 ,不能說要求資格為三年工作經驗而公司雇用你時你並無工作經驗,三年後配額到時, 這三年的經驗不能算。十一個月的經驗也不能算成一年。 在750B表中,則須填入您的個人資料,尤其是過去三年的工作經驗。並附上每一個工作 的雇主證明。這個過程,在紐約大約是八個月,紐澤西則為三個月左右的申請時間,但 近來有延緩傾向。 接下來,勞工局在對薪資,工作性質及資格沒有意見之後,即要求你在報紙上刊登事求 人的廣告(紐約時報三天約美金一仟八百元)。所以諸位若在報上看到事求人啟事寫得鉅 細靡遺,且住址為Brooklyn或Main St.時多半是申請勞工證的廣告,不必去應徵了。此 時,所有寄來的應徵履歷表,均經勞工部電腦登記後,寄給您的雇主,雇主即須一一指 出為何應徵人不合用,這個步驟,許多雇主不明白其重要性,不願法律專業人員之介入 ,而情願自行處理。事實上,勞工部均會向應徵者調查雇主之拒絕雇用原因是否實在, 不得有任何不公平之事實存在。除了登廣告之外,在公司內部亦須公布十個工作天。這 個過程目前在紐約,大致是三個月左右。 以上手續都完成後,勞工部會將您的案件轉給有管轄權的辦公室等候批准。一般而言, 紐約最慢,至少要一年半以上之等待期,賓州則可能只要半年左右。若批准了,會收到 最後的批准書,否則您要在三十日之內對其質詢提出答辯。 一旦勞工證下來之後,即可呈遞表一四○(H-140)。給移民局,連同勞工證批准書、畢 業證書、成績單、工作證明、公司的財務報告等相關文件,連同規費,一併送件。目前 約須二至三個月,即可取得批准。之後,再填表四八五(H-485),作身體檢查、指紋、 照像等,送件後約半年左右即可等待面談批准。 許多人覺得申請勞工證手續繁瑣,時間太長,想利用第一類優先內之傑出科學人才或工 程師類移民,免去申請勞工證手續。事實上,此類移民要求之標準很高。 首先須有三年全時的研究經驗,就讀時擔任助理研究員的工作不算。除非該研究是世界 級的傑出研究。此外,公司必有至少三個全時研究員。且此類傑出研究,必須是得到國 際性重要學術獎,如諾貝爾獎之類,申請人必須向移民局提出證明,證實該獎之學術地 位及重要性。或是參加重要之學術團體,在有公信力且國際性之專業學術雜誌上,以第 一作者的身份發表並出版重要之學術論文。 至於藝術家,運動員等,則不須有雇主為您申請,但今年以來申請不再如以前那麼容易 ,必須向移民局證明申請人的傑出性。 第三種則是關係國家利益的研究,如對環保問題或困擾美國女性的乳癌問題等,有重大 突破性的研究成果等。 *永久居留權的維持與歸化* A、白皮書(ReEntry Permit) 若您不想放棄美國之永久居留權,但在一年內又無法回到美國時,可申請白皮書,只要 您在二年內回美即可。但實務上,移民官有其自由裁量權,全依種種跡象及事實來判斷 你是否真的有意以美國為永久居留地。如,是否有在美報稅、工作性質、出境目的,短 期不能回美之原因等事實。 B、歸化 基本條件為取得永久居留權後五年後(與公民結婚者則為三年),在美居住總數過半(二 年半),即可申請成為美國公民。但若離境六個月以上者,須重新起算。 若因雇主或公司派駐國外的原因而離境,在六個月內無法回美,則只要不超過一年,均 可舉證、反駁移民局的重新起算的法律推論。 若綠卡持有人已取得綠卡一年以上,且在美持續居留超過一年,在以下情況,可以將離 境的時間亦計入歸化的時間之內,此為Extended Benifit。此時,申請人須為受聘美國 政府機關、研究機構、美商公司、子公司,或美資超過百分之五十一,並且該公司正在 進行美國與駐派國間國際貿易者。此類的申請,申請人只要離境未滿一年時,即使身在 美國境外,亦可提出申請,但仍須注意的是,歸化時,您仍必須親身在美居留至少二年 半才可。□